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一类居住用地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二类居住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行政办公、文化设施、社会福利、娱乐康体、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物古迹、宗教等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体育用地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四)商业、商务、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公用设施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六)物流仓储用地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七)工业用地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一款第二至五项中,属于旧区改造的,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绿地率指标可适当降低,但降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城市道路的绿化覆盖率,红线宽度大于四十五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三十米至四十五米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十五米至三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十。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绿地率、绿化覆盖率指标确认(计算)办法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一)新建居住区一类居住用地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二类居住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行政办公、文化设施、社会福利、娱乐康体、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物古迹、宗教等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体育用地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四)商业、商务、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公用设施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六)物流仓储用地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七)工业用地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一款第二至五项中,属于旧区改造的,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绿地率指标可适当降低,但降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城市道路的绿化覆盖率,红线宽度大于四十五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三十米至四十五米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十五米至三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十。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绿地率、绿化覆盖率指标确认(计算)办法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