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需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且不得减少绿化指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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