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以下内容:
(一)绿化竣工时间、绿地率、绿地面积以及范围;
(二)绿化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
(三)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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