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鼓励以居民住宅楼、桥柱、围栏、棚架、墙体等为载体,在符合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
对位于重要地段或者有城市景观塑造需要的公共建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中提出立体绿化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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