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工程数字档案管理系统,及时对竣工后的园林绿化工程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园林绿化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应当在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园林绿化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