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