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城区居住区用地周边公园绿地布局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三百米半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两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二)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一)三百米半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两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二)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至少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