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