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养护管理责任人对树木进行正常养护修剪的,公安、交通运输、供电、通信等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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