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的,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行扶正、修剪;危及人身安全确需砍伐的,砍伐后应当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