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除抢险救灾外,砍伐、移植或者大修剪树木以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标志,注明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砍伐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还应当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等内容。
砍伐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还应当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