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苗木虫情、病情和疫情的测报、防治工作,推广生物防治,编制应急预案,加强对城市绿化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