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主体工程建成后六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对建设单位按未完成的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