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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