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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