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占用期满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按所占绿地面积并处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