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并处树木赔偿费三至五倍的罚款;经批准砍伐树木但未按照规定补植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每棵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