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