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损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