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