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以及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