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