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并做好记录。发现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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