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地,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人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简易绿化的绿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养护管理责任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移交手续,资料齐全且符合绿地养护技术规范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接收。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前,由原养护管理责任人负责。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地,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人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简易绿化的绿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养护管理责任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移交手续,资料齐全且符合绿地养护技术规范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接收。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前,由原养护管理责任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