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因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抢险救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因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抢险救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