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绿化活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认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在不改变产权关系的条件下,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树木花草以及城市绿化设施,并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爱绿护绿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认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在不改变产权关系的条件下,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地、树木花草以及城市绿化设施,并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爱绿护绿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