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在山体保护范围内违法采石、采矿、采砂、取土等破坏山体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