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山体保护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解决山体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及时查处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