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三十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三十条 鼓励支持社会资金在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下参与破损山体修复治理工作,对修复治理山体投入大、效果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助、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