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八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八条 破损山体修复治理竣工验收后,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或者相关权属单位做好后期管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