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九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九条 破损山体修复治理不得对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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