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九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九条 破损山体修复治理不得对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