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七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责任单位按照山体修复治理方案施工,并会同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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