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五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五条 破损山体修复治理的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矿山权属清楚的,由采矿权人负责修复治理;
(二)建设项目用地权属清楚的,由建设项目用地权属人负责修复治理;
(三)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修复治理。
(一)矿山权属清楚的,由采矿权人负责修复治理;
(二)建设项目用地权属清楚的,由建设项目用地权属人负责修复治理;
(三)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修复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