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六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六条 采矿权人和建设项目用地权属人应当编制山体修复治理方案,经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