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四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四条 破损山体修复治理工作实行“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机制,坚持边开发利用、边修复治理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