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二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二条 规划部门应当依据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对山体周边的开发建设进行控制,开发建设应当与周围山体景观、自然风貌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