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一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在一般保护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开采区。新设采矿权应当充分利用已开采的山体,严格限制开采完整的自然山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