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九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九条 二级保护山体除下列项目外,禁止其他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一)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建设的项目;(二)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其他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