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七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七条 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应当设立山体保护永久性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标明保护范围、责任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