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八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八条 一级保护山体除下列项目外,禁止其他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一)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二)必要的山体景观游赏设施;(三)军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