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八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八条 一级保护山体除下列项目外,禁止其他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
(一)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二)必要的山体景观游赏设施;
(三)军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