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六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六条 在山体保护范围内,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