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五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五条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是山体保护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进行修改:
(一)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生变更的;
(二)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确需修改的;
(三)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修改的;
(四)其他确需修改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进行修改:
(一)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生变更的;
(二)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确需修改的;
(三)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修改的;
(四)其他确需修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