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三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三条 下列山体应当纳入二级保护:
(一)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的山体;
(二)国道、省道以及其他重要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山体;
(三)环城国家生态公园、绿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山体;
(四)其他需要纳入二级保护的山体。
(一)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的山体;
(二)国道、省道以及其他重要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山体;
(三)环城国家生态公园、绿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山体;
(四)其他需要纳入二级保护的山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