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二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二条 下列山体应当纳入一级保护: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山体;
城区范围内的山体;
(三)铁路、高速公路、机场专用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山体;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山体;
(五)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地质遗迹保护区以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山体;
(六)其他需要纳入一级保护的山体。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山体;
城区范围内的山体;
(三)铁路、高速公路、机场专用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山体;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山体;
(五)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地质遗迹保护区以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山体;
(六)其他需要纳入一级保护的山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