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条 一级、二级保护范围内,禁止审批新的采矿权,对已有的采矿企业应当制定关停计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