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条 一级、二级保护范围内,禁止审批新的采矿权,对已有的采矿企业应当制定关停计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