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三条
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三条 山体保护范围内荒山、土地、林地等承包经营的,应当在依法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山体保护责任。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应当补充山体保护有关方面的内容。
承包人或者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违法采石、采砂、建房、建坟、取土等造成山体破坏的,发包人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赔偿损失,直至收回承包权。
承包人或者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违法采石、采砂、建房、建坟、取土等造成山体破坏的,发包人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赔偿损失,直至收回承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