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