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