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