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