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