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处二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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