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处二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